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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超募”现象仍时有发生 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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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0 07: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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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超募”现象仍时有发生 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将出炉

  本报记者 周尚伃

  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以来,市场化发行定价功能逐步发挥,但“高价超募”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市场广泛关注。12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总结近年来网下投资者分类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白名单”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并向券商征求意见,旨在更好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实施动态调整,建设高质量网下投资者队伍,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推动形成高质量

  网下投资者队伍

  此前,中证协建立了网下投资者精选名单评价机制,并于2022年发布了首份网下投资者精选名单。精选名单评价机制自实施以来,在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规范市场“抱团压价”不当行为,维护新股网下发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证协认为,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网下投资者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对网下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发行业务的综合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指引》适应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稳中求进、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原则,以专业能力建设为导向,将具有示范作用的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列入“白名单”,推动形成高质量网下投资者队伍。

  据了解,在起草过程中,中证协主要有四方面考虑:一是促进发挥证券、基金、保险大型金融机构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深入践行审慎投资原则、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二是聚焦新股网下发行业务,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位一体入手,构建多层面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生态;三是坚持分类监管导向,按照专业机构投资者所属行业、配售对象类别实施分级分类自律管理,实现精细化、科学化、动态化管理;四是在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范围内试点先行逐步将“白名单”推广应用到其他类型市场机构,并从声誉约束起步,逐步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促进市场资源配置,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推动形成

  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具体来看,《管理指引》共五章二十五条,分别对“白名单”的分类、组织实施和应用等作出规定。

  其中,《管理指引》明确了专业机构投资者主动申请进入“白名单”的条件,充分体现“白名单”对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合规性、专业性等方面筛选把关作用。包括具有良好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在上一年度监管评级中,网下投资者达到A级或者相当层级以上的;具有良好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最近连续两个季度管理的中国境内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账户总资产以及自营投资账户股票总市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具有独立的股票研究能力,且具有两年以上主动股票研究、投资经验的中国境内研究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数量合计达到30人以上等。

  同时,《管理指引》对考核指标调整项作出细化规定,中证协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可根据申请主体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业务类型、业务开展状况、人员队伍建设状况、合规风控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者扣分最终确定申请主体的得分。

  《管理指引》还公开“白名单”管理工作程序,其中,“白名单”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证协通过组建专家委员会,按照网下投资者自评、复核、信息公示、结果公告等程序每年开展一次分类管理。此外,为体现执业声誉正面导向,中证协将“白名单”所列券商计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同时“白名单”分类管理情况供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在分类监管、自律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白名单”分类管理是中证协根据网下投资者过往参与网下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声誉分类管理的机制,并非代表对相关机构的综合业务评价和预期判断,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将“白名单”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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